“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朴素观念在法律上并不完全准确。如果债权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积极主张权利,债务人可能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届时法院将不再支持债权人的胜诉权,这笔欠款就真的“打了水漂”。郑州联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日常接待中惊讶地发现,有大量普通市民完全不知道“诉讼时效”这个概念,为此专门加大了这方面的普法力度。
笔者在郑州联盾法律咨询接待了一位懊悔不已的张先生。他五年前借给朋友十万元,约定期限一年。到期后朋友以各种理由拖延,张先生碍于情面也一直没有太强硬催收。今年他家里急需用钱,再次向朋友催还时,朋友竟明确表示“不还了”。张先生愤而起诉,结果在法庭上对方律师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张先生的借款发生于五年前,借款到期已满四年,期间张先生虽然有过零星催收,但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或录音证据证明他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认定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张先生在联盾的接待室里长叹:“我以为借条在手就万事大吉,没想到还有时效这回事。”
法务主管向笔者详细解释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借款约定有还款期限,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可以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如发催收函、提起诉讼、债务人同意还款)而中断并重新计算,但中断必须留下证据。
为此,郑州联盾法律咨询建议市民:每半年到一年通过微信、短信或邮件向债务人进行一次催收并保存好记录,或者在临近时效届满时发送律师函以中断时效。马荣娟强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郑州联盾法律咨询要让每一位市民都知道——手里有借条还不够,还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喊’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