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吴城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担保人敲响警钟。   2023年2月,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便通过中间人刘某甲找到刘某乙,付某向刘某乙借款14万元,向刘某乙出具借款凭证,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中间人刘某甲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乙找到刘某甲让刘某甲向付某催还借款及利息,付某无力偿还,刘某乙将付某、刘某甲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乙主张被告付某及刘某甲共同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有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借款借据以及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付某至今未予清偿债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原告刘某乙诉请被告付某偿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刘某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刘某甲应当对被告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某偿还原告刘某乙借款14万元及利息,被告刘某甲在被告付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对原告刘某乙承担保证责任。 |